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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险要来:自燃可赔,电池衰减不保

2021-12-23

  中国保险协会官网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起火燃烧、三点系统都能保,并且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过程,均在主险保障范围内。

  经过广大车主的“千呼万唤”,新能源汽车专属商业保险终于要来了!

  12月14日,中国保险协会官网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

  近些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爆发式增长,安全事故也层出不穷。据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6月底,各企业累计召回新能源缺陷车辆128.38万辆,占当时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22.13%。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构造不同,导致新能源汽车出现了一些动力电池故障、充电爆燃、自燃、刹车失灵等燃油车不曾出现的问题。面对这些风险,除了要求车企进行产品创新,规避风险,还需要在人员保障以及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

  电池网了解到,《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当中所指的新能源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正因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为电池驱动,相比于燃油车来说多了一些额外的风险,所以此次结合了新能源汽车具体的使用、充电等特点,开发了配套的条款。

  据悉,《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其中,在主险方面,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障范围包括: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同时,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过程,均在主险保障范围内。

  今年河南的暴雨事故,导致数十万车辆沦为泡水车,其中新能源汽车由于没有专属条款,没有发动机,保险公司不理赔,车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理赔方面产生难题,此次《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将“三电”纳入承保范围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专属条款的最大特征。

  电池网还注意到,在主险的保险责任当中,意外事故后都注明了包括起火燃烧,这也是广大新能源汽车车主尤为担心的问题。

  此外,根据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场景,针对新能源汽车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充电桩,《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还添加了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柱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保险等多种新能源汽车专属条款。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此次系车险领域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突飞猛进,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并且还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条款印发之后,新能源汽车车险产品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相信广大新能源车主的权益能够很快得到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备受网友关注的电池衰减问题,仍不在承保范围当中。

  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说,电池衰减一直是一大“心结”,此次《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虽没有明确将电池衰减问题列入承保范围内,但相关部门、企业、机构正在着手改善这一情况。近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线上召开了《在用电动汽车车载动力蓄电池衰减检测方法》团体标准立项论证会,旨在科学有效评判在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制定相关标准。此外,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也在近日强调,低温环境下电动汽车里程衰减等问题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整车企业、电池企业、研究机构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强化技术协同攻关,加大研发投入保障力度。